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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援藏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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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做好国家电力公司对口支援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在“十五”期间建立援藏资金,每年安排3000万元,五年共l.5亿元,主要用于以下援藏电力项目的建设:涉及西藏电网安全和稳定运行的项目、科技发展项目,以及提高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等。
    第三条  援藏资金由各网省公司根据国家电力公司核定的数额按年缴纳,具体数额详见附表。各网省公司缴纳的援藏资金作为捐赠处理,列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条  各网省公司于每年6月底前将当年应承担的援藏资金足额缴入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账户。其中,各网省公司承担的2001年援藏资金于2002年2月底前缴入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归口负责援藏电力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六条  申请使用援藏资金的援藏电力项目,由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报国家电力公司援藏领导小组预安排,先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根据预安排通知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援藏电力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批复同意后,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向国家电力公司提出用款申请。国家电力公司根据援藏资金筹集情况和工程进度,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将资金拨付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 
    第八条  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应设立援藏资金专用账户,专人管理。援藏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九条  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负责援藏电力项目的建设管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健全投资约束机制。
    第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国电计[2001]338号、599号文件的要求,做好对口支持工作,协助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做好援藏电力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援藏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援藏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根据情况对援藏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进行抽查审计和开展执法监察。
    第十二条  援藏电力项目竣工后,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要按规定进行项目审计、验收和后评价工作,并将项目审计报告、验收总结和后评价报告及时报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根据需要组织抽查审计,并将审计、验收和后评价情况通报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十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成立监督小组,负责对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使用援藏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出处: 作者:网络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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